複選題

29.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2 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 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B)不符《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
(C)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D)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E)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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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0), B(35), C(631), D(240), E(608) #34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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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6983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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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8568
B:無關罪刑法定原則 D:無關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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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考量人體尿液檢體,雖亦蘊含體內毒品濃度之閾值等個人資訊,因而亦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但人體尿液並不如血液般蘊含大量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其對受採尿者憲法上資訊隱私權之侵害程度,實不若強制採檢血液之情形;且以非侵入性方式違反受採尿者意思採尿,對受採尿者之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造成限制,其嚴重程度實遠不及以侵入性方式所為者。再者,檢察官主要任務係在犯罪之偵查及公訴權之行使,犯罪證據之蒐集為其中不可或缺之一環,因此檢察官依法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偵查犯罪之權(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及第231條第1項規定參照),而司法警察(官)就犯罪調查之情形並應主動或應要求報告該管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第230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及第231條之1規定參照)。是賦予檢察官以非侵入性且對受採尿者身體健康無虞方式之採尿取證權限,就個案具體情狀,決定是否違反受採尿者之意思採尿取證,尚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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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6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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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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