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 來自烏克蘭年滿30歲之甲熱愛臺灣,來臺工作合法居留超過5年,並與中華民國國籍人結婚生子, 甲欲循一般歸化程序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下列何者非屬一般歸化之法定要件?
(A)甲須滿20歲,且依中華民國法律及烏克蘭法律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B)甲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依法繳納所得稅之紀錄
(C)甲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D)甲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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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784), C(115), D(28), E(0) #2398924

詳解 (共 2 筆)

#4947200

國籍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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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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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3 條
I.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II.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III.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I.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II.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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