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經法院判決確定係以假結婚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甲之歸化許可依法應如何處理?
(A)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審查
(B)依法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C)內政部應立即撤銷歸化許可
(D)經行政院核准後撤銷歸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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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64), C(714), D(27), E(0) #239892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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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19條  取得、回復、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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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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