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81 條、第 91 條之 1 等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2 款、第 81 條規定,列為該法所定妨害安寧秩序而應 處行政罰之違法行為
(B)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 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C)修正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81 條、第 91 條之 1 等規定,則確立「娼嫖皆罰」 及「例外經地方自治團體以自治條例設立性交易從業區並予管制而有限度容許」之管制原 則
(D)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解釋,就性交易此等營業行為應如何管制、應否處罰,交予立 法裁量
(E)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解釋以「罰娼不罰嫖」係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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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1), B(3310), C(3253), D(2669), E(3379) #2882090

詳解 (共 4 筆)

#5369661
觀念解題:80條第2款、第81條→從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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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382
(A)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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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1、現行法規對性交易管理制度所形成的工作權應受憲法之保障
我國目前對於性交易制度亦非全然毫無管理規範。性交易行為即已視為是一種人民所自由選擇之工作及職業。隨後雖因該辦法廢止,然各縣市仍本於地方自治之精神,分別訂定各該自治條例而對性交易行為進行管理,實際上並未全面禁止性交易行為(註二十九)。然而,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本身,大多數縣市自治條例則並無限制,換言之,任何性別之成年人均可自願登記取得許可而「合法」從事性交易行為(註三十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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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善良風俗,非妨害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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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0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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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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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65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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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善良風俗,非妨害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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