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政府公布了多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原則上應有至少 60 日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B)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C)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D)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內容,如果屬於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必須向主管機
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決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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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6), B(3780), C(3847), D(2069), E(21) #1696251
統計: A(646), B(3780), C(3847), D(2069), E(21) #1696251
詳解 (共 10 筆)
#2618753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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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4042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原則上應有至少 30 日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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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7857
D選項應為:
主管機關尚得以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等規制企業經營者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第11之1條第3項、第17條第1項),而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第17條第2項)。
來源:https://shuofeng.com.tw/commentdetail_4_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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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664
中央說不能寫的,寫了契約無效
中央說要寫的,就算沒寫也有效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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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674
消保法 第 13 條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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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035
D選項 ➝不用申訴,直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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