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及第 25 條規定,下列有關處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停止營業:1 日以上,20 日以下
(B)拘留:1 日以上,3 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 6 日
(C)罰鍰:新臺幣 3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 50,000 元
(D)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E)裁處多數申誡者,分別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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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4), B(405), C(476), D(2556), E(480) #1802488

詳解 (共 5 筆)

#3067308

 社會秩序維護法 

 拘留 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依法加重不得逾五日。

 罰緩 300元以上,3萬以下,加重不得逾6萬。

 停止營業 1日以上,20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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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849
(B)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拘留-一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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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514

V(A)停止營業:1 日以上,20 日以下

正確  

(B)拘留:1 日以上,3 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 6

5

 

(C)罰鍰:新臺幣 3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 50,000

6萬

 

V(D)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正確 

 

 

(E)裁處多數申誡者,分別執行之

併1次執行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I.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B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A

 

四、罰鍰:新臺幣3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C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II.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5 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但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依左列各款規定執行之:

一、裁處多數拘留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5日。

 

二、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

D

 

三、裁處多數停止營業者,併執行之;同一營業處所停止營業之期間,合計不得逾20日。

 

四、分別裁處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僅就勒令歇業執行之;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五、裁處多數罰鍰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如易以拘留,合計不得逾5日。

 

六、裁處多數沒入者,併執行之。

 

七、裁處多數申誡者,併1次執行之。

E

 

八、裁處不同種類之處罰者,併執行之。其中有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者,依第4款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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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441


第 19 條處罰之種類如左:n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B)n二、勒令歇業。n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n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n 逾新臺幣六萬元。(C)n五、沒入。n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n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n


第 25 條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但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依左n列各款規定執行之:n一、裁處多數拘留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五日。n二、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n ,併執行之。n三、裁處多數停止營業者,併執行之;同一營業處所停止營業之期間,合n 計不得逾二十日。n四、分別裁處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僅就勒令歇業執n 行之;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n五、裁處多數罰鍰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如易以拘留n ,合計不得逾五日。n六、裁處多數沒入者,併執行之。n七、裁處多數申誡者,併一次執行之。(E)n八、裁處不同種類之處罰者,併執行之。其中有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者,n 依第四款執行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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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275
⭕(A) 停止營業:1 日以上,20 日以下
❌(B) 拘留:1 日以上,3 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 6 日5日
❌(C) 罰鍰:新臺幣 3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 50,000 六萬
⭕(D) 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E) 裁處多數申誡者,分別執行之

法條

處罰種類

社維19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刑法33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行執30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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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7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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