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關於作為訴訟客體之單一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單一案件之所以不可分是因為國家對於單一案件只有一個刑罰權
(B) 檢察官對於單一案件為一部起訴,法院仍得就該案件之全部加以審理
(C) 檢察官就單一案件起訴之後,如為一部撤回,應視為全部撤回
(D) 法院就單一案件為一部判決,應另以判決就漏判之他部補判
(E) 單一被告之單一犯罪事實固為單一案件,單一被告之數個犯罪事實亦為單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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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2), B(1264), C(272), D(212), E(145) #710719
統計: A(1202), B(1264), C(272), D(212), E(145) #710719
詳解 (共 6 筆)
#2909836
D產生漏未判決問題,非漏判
所謂漏判是指,檢察官起訴數案件,法院應為數判。但若法院只為部分判決,即發生漏判情形,此時因其餘案件之訴訟關係仍在,故應要求法院"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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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1398
99台上4789: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定有明文。又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既不許為一部之起訴,當然不許為訴之一部撤回。若為一部撤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仍可全部予以審判,此乃因一罪一個刑罰權,訴訟上無從分割。從而,此種案件若為一部撤回,既不生撤回效力,法院就該部分仍應予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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