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有關《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所稱第三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該第三人包括休假中,但見義勇為之警察人員
(B)與犯罪嫌疑人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犯罪嫌疑人衝撞警察,導致警察人員
開槍致乘客受有槍傷,該乘客並非該第三人
(C)該第三人包括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人
(D)該第三人不包括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E)該第三人不包括警察人員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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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4), B(369), C(2999), D(2697), E(2730) #3100875
統計: A(2644), B(369), C(2999), D(2697), E(2730) #3100875
詳解 (共 4 筆)
#6065482
(A) 該第三人包括休假中,但見義勇為之警察人員-必須為【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故A選項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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