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小張因為情緒失控,砸爛鄰居機車,法官念其初犯又有悔意,判有期徒刑 6 個月確定,並宣告緩刑 3 年。
請問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小張因為是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認符合刑法規定情形且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
(B)法官得斟酌情形,命小張向鄰居道歉
(C)緩刑期內,如果小張犯下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確定,則緩刑宣告會被撤銷
(D)如果緩刑 3 年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小張不用入監服刑,但小張的刑事紀錄證明還是會有記載犯罪紀錄,小
張仍無法取得良民證
統計: A(3690), B(3531), C(3963), D(1305), E(12) #1696254
詳解 (共 9 筆)
所謂的「良民證」,實際上是指警察機關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核發的「刑事案件紀錄證明」,如上面記載「查無犯罪紀錄」,該證明就會被稱為「良民證」 。
然而,事實上並非所有的犯罪紀錄,均會被紀錄在前開刑事案件紀錄證明上,例如受緩刑的宣告,未經撤銷;法院判決拘役或罰金;法院判決免刑;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等情況,刑事案件紀錄證明上仍會記載「查無犯罪紀錄」,不會影響良民證。然需要注意,雖然一般民眾透過上開警察刑事案件紀錄證明查詢,可能得到「查無犯罪紀錄」的結果,但司法機關仍得透過內部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查詢知悉每個人過去所有的刑事前案紀錄。不過,這僅是司法人員可得查詢的資料,一般民眾並無法查詢。
資料來源
https://www.pwc.tw/zh/services/legal/point-view/legal-clouds/legal-clouds-1709-1.html
緩刑之要件
合於刑法規定條件的犯罪行為人,才有受到緩刑宣告的可能。緩刑的法定要件有三:
(一)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者。(A)
(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者。
(三)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緩刑得附條件
法院為緩刑之宣告,法院得命犯罪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等(B)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之各款事項,此係為緩刑之配套措施,能更促使被告表現其悔悟,並使法官更願意利用緩刑制度。
刑法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 76 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