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甲與鄰居 A 向來不睦。某日甲夥同友人乙侵入 A 的住處內竊取財物。當甲、乙竊取完畢正要 離開時,剛好被返家的 A 遇見。A 欲阻止甲、乙兩人離開,由於 A 認出甲,其衝過去抓住甲 的手,但甲隨即將 A 用力一摔,A 跌坐在地,受到輕傷,此時乙早已離去,甲也趕緊跑掉。 隨後 A 向警方僅對甲提出竊盜罪告訴。關於 A 所提出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效力僅及於甲之竊盜行為
(B)告訴效力亦及於乙之竊盜行為
(C)告訴效力亦及於甲之侵入住宅行為
(D)告訴效力不及於乙之侵入住宅行為
(E)告訴效力及於甲之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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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781), C(629), D(1267), E(327) #3215199

詳解 (共 5 筆)

#6092265
先就題目來看,A 向警方僅對甲提出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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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7176
第239 條 (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乃論...
(共 3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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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7655
ˇ告訴乃論罪,有主觀不可分。告乃罪,法律無明文規定有或無客觀不可分。
非告訴乃論,267條,P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部,故無不可分的問題。
一部告乃,一部非告乃,就一部可分,一部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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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7502
113年3月26日警大公告本題答案更正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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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295
題目選項為侵入住居行為,並非只針對侵入住居罪。 侵入住居行為為加重竊盜之加重要件之一,非告訴乃論依刑訴267,應及於全部,這樣為何沒有甲、乙的侵入住居行為? 還是說本題只會解成320的竊盜,而不是解作321加重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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