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依土地法規定,出租人非因何種原因不得收回房屋?
(A)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B)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個月以上時
(C)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D)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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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52), C(146), D(144), E(1) #1685923

詳解 (共 2 筆)

#3023950
土地法第100條:出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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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147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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