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有關於我國轉銜規範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A)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時,各轉介中心 應於轉介前一個月內召開轉銜會議
(B)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一個月內對已 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教育單位
(C)由國中升至高職之特殊學生應於確定安置後一個 月內由教務處將轉銜資料移轉到所就讀的高中
(D)高中以上畢業學生未繼續升學者,學校應於畢業 前一學期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共同研商該生進入 社區生活之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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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105), C(60), D(282), E(1) #54849

詳解 (共 10 筆)

#105517
B)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場所)應於開學二周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安置學校應造冊通報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相互協調配合追蹤輔導六個月。
C)國中階段升學一般高中職之轉銜,由各校學生輔導相關人員,於新生報到後邀請各該學 .... 學生資料應於學生離校一個月內應依其狀況將資料轉銜至社政、勞政或醫政單位。
D)學生離校未就學者(含休學、肄業),本校應於學生離校前一學期邀請家長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共同研商該生進入社區生活之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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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42

總而言之就是

1.
轉介前一個月開會

2.
轉銜後兩週送資料(原單位送給下一個安置單位)   PS:安置會議資料是安置前一週送資料

3.
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二周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安置學校應造冊通報教育單位社政單位,並追蹤輔導六個月

4.
高中以上學生畢業未升學者,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一學年研商轉銜服務,學生離校一個月內應依其實際需要將資料轉銜至社政、勞政或相關單位,並追蹤輔導六個月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八九)特教字第八九一五五六五九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九一)特教字第九一○三四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91年應該是比較新的資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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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91
名  稱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第 8 條 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 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 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 期內填寫安置(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所C選項應該為兩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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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94

名  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第 7 條



 所以B選項應該為兩週。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 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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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48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八九)特教字第八九一五五六五九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九一)特教字第九一○三四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利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辦理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時有所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轉銜服務需移送之資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與家庭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項。


三、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各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於轉介前一個月,邀請安置單位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並於完成轉銜後二周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單位


四、學生由學前教育單位進入國民小學,國民小學進入國民中學之轉銜,原單位(幼稚園、機構、國小)應於安置前一個月邀請安置學校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並於安置確定後二周內由教務處(輔導室),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學校,各安置學校得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單位(幼稚園、機構、國小)之導師(輔導教師或個案管理人員)及家長至校召開輔導會議,並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五、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場所)應於開學二周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安置學校應造冊通報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相互協調配合追蹤輔導六個月。


六、學生由國民中學升學高中(職)、五專之轉銜,原國民中學應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周內由教務處(輔導室),將學生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就讀之高中(職)、五專,各高中(職)、五專應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就讀國中之導師(輔導教師)及家長至校召開輔導會議,並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七、學生由高中(職)、五專升學大專院校之轉銜,由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相關人員,於新生報到二周內函請原就讀學校於二周內移送該學生轉銜服務資料,各大專院校應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就讀之學校導師(輔導教師)、家長或相關人員召開輔導會議。


八、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畢業未升學者,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一學年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共同研商該學生進入社區生活之轉銜服務,並訂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中途因故離校者,於離校前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擬訂轉銜服務計畫,學生離校一個月內應依其實際需要將資料轉銜至社政、勞政或相關單位,並追蹤輔導六個月。


九、各教育階段學生轉銜服務實施流程如附表。


十、各教育階段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詳細內容,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律定,各校執行成效應列入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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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07


國民中學以上→表達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

高級中等以上→學生畢業未升學→應於學生畢業「前一學年」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共同研商該學生進入社區生活之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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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540
建議將答案修改為A、D皆可,或者改為多種選擇。


A選項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無誤正確

D選項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學生,表達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學生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  <-- 法條已修改為前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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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22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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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106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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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00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十一條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學生,表達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學生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並於會議結束後二星期內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完成通報。學生因故離校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學校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並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完成通報。前二項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應由通報網將轉銜服務資料通報至社政、勞工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銜接提供福利服務、職業重建、醫療或復健等服務,並由學生原就讀學校追蹤輔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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