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 自民國92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之後,人民即有權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的決定。有關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據以罷免不適任的縣長
(B)可複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C)可投票的年齡是年滿20歲
(D)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不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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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8), B(1364), C(1297), D(1280), E(29) #161140

詳解 (共 7 筆)

#122717

想好久終於恍然大悟

縣長並不是用「公投法」去罷免的OTZ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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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005
因為公投法 是對事 不是對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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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534

罷免不適任的縣長-->選舉罷免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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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96
現行---->褫奪公權後尚未復權仍有:一般選舉投票權、公民投票權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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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35
公職人員選罷法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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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58
要用公職人員選罷法才能罷免吧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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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7704

(A)可據以罷免不適任的縣長--選舉罷免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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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75062
未解鎖
(0690506 制定)公職人員選舉...
(共 18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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