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關於《刑事訴訟法》證據之調查及排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B)未經告知得保持緘默權利而為之自白者,一律可作為證據使用
(C)搜索票須載明搜索之理由及應搜索之物或人
(D)逕行搜索時,因情況急迫,雖無搜索票,仍可逕行搜索
(E)偵查中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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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8), C(692), D(691), E(336) #3440239
統計: A(438), B(8), C(692), D(691), E(336) #3440239
詳解 (共 4 筆)
#6458180
(A)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B)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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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3256
C選項應該有問題,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搜索票)
1. 搜索,應用搜索票。
2.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3.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1. 搜索,應用搜索票。
2.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3.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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