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3 何種犯罪類型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A)過失犯
(B)親手犯
(C)純正特別犯
(D)未遂犯
統計: A(547), B(282), C(1356), D(1205), E(36) #145407
詳解 (共 10 筆)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學說通說與實務現今見解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1. 學說通說:犯罪支配理論。
基本原則以支配力為準。正犯係指對於整個犯罪流程,具有操縱性之犯罪支配地位之人,對於是否從事犯罪與如何進行犯罪,以及對於犯罪之結果與目的均具有決定性之角色或地位。而其類型化的結果,則直接正犯是行為支配、間接正犯是意思支配、共同正犯是功能性支配。此理論例外於己手犯、義務犯及純正特別犯不適用之。
2. 實務: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2253號刑事判例:「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何種犯罪類型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 考選部:(C)或(D)均給分。 ]
(A)過失犯(B)親手犯(C)純正特別犯(D)未遂犯
~解析 :「間接正犯」並沒有法條 喔!而所謂的「間接正犯」,簡單來說,就是「利用他人作為犯罪之工具,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有點類似「借刀殺人」的感覺。(但並非完全一樣,只是這樣說比較好理解啦!)
(A)過失犯:顧名思義,「行為人」主觀是出於「過失」,而非「故意」。
(B)親手犯:顧名思義,「行為人」一定得要「親手」實行犯罪才能成立。
(C)純正特別犯:( =「純正身分犯」)
老實說,其實是可以成立「間接正犯」的。只要「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均具備「純正特別犯」的「行為人資格」,「利用者」就可成立「間接正犯」; 但若「利用者」不具該「身分資格」,則不得成立。
(D)未遂犯:「被利用者」未成功,「利用者」即成立「未遂」。
[資料來源 : My chat 數位男女 ]
~詳解 : 「間接正犯」是對於犯罪可以掌握全局的「幕後藏鏡人」, 所以是「故意犯」。而(A)「過失犯」當然就不屬之。既然是指「幕後藏鏡人」,(B)「親手犯」也不能選( 「親手犯」=「己手犯」,也就是「行為人必須親自去實行犯罪惟方可」 )喔! 至於, (C)與(D)之所以均給分,是因為二者皆可利用「第三人」當做「犯罪工具」喔! 例如,甲支配乙去殺甲父(甲是「純正特別犯」);而(D) 應是指「教唆未遂」,(例如,甲買兇殺人~ 叫乙去殺丙,而丙事先得到線報因而溜了!)~~但是(D)「未遂犯」選項成為「間接正犯」,其實有點牽強,因為「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的概念是不同的(「間接正犯」掌握所有的犯罪細節,包括時間、地點、殺人手法;而「教唆犯」則否,它只是讓一個「無犯意」的人「產生犯意」 )。
上述內容所舉的「買兇殺人」例子,是屬於「間接正犯」; 因為「殺手」只是為錢而「聽命行事」而已。但 「教唆未遂」是指例如,乙和丙常發生口角,甲則煽風點火慫恿乙去殺丙,因此二者其實是不同的。 (D)另「未遂犯」之所以也給分。因實務界皆採「利用不成罪的人犯罪」來定義「間接正犯」(例如「利用精神障礙之人」、「利用未滿14歲之人犯罪」)像上述,甲慫恿乙去殺丙,而乙未滿14歲,其未滿14歲之人可免除其刑,甲因此會下去頂那個位置。 但學界對實務界此種定義頗不以為然,認應以犯罪支配論來界定「間接正犯」。
Q.以下何者屬於純正身分犯構成要件?
(A)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
(B)業務侵占構成要件
(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
(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解析 :「」「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是指只有具有該種身分的人,才有可能成立此種罪。
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屬「殺人罪」之一種,是「普通殺人罪」的「加重處罰規定」,任何人都有可能犯「殺人罪」,只是「殺的對象」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法定刑較重。
至於侵占罪與過失致死罪,也是每個人都有可能會成立,並非只有具有業務身分的人才會獨犯,只是具有業務身分之人觸犯者,法定刑較重,業務侵占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是侵占罪與過失致死罪的加重規定。
而孕婦墮胎罪是只有孕婦才可能成立,非孕婦者是不可能成立此罪的。所以答案是(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
~補充相關考題 : Q.以下何者屬於純正身分犯構成要件? (A)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 (B)業務侵占構成要件 (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 (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解析 :「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是指只有具有該種身分的人,才有可能成立此種罪。 而(A)「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屬「殺人罪」之一種,是「普通殺人罪」的「加重處罰規定」,任何人都有可能犯「殺人罪」,只是「殺的對象」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法定刑較重。 至於「侵占罪」與「過失致死罪」,也是每個人都有可能會成立,並非只有具有業務身分的人,只是具有「業務身分」之人觸犯者,法定刑較重,(B)「業務侵占罪」及(C)「業務過失致死罪」是「侵占罪」與「過失致死罪」的「加重規定」。 而「孕婦墮胎罪」是只有「孕婦」才可能成立,非「孕婦」者是不可能成立此罪的。所以答案是(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 |
「特別犯」又稱「身份犯」,特別犯乃是以身分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純正特別犯」是指行為人稚有具備特定身分,始能成立犯罪,如公務員犯瀆職罪;「不純正特別犯」是指特定身分只是加重或減輕刑罰事由,如刑法第272之罪。故「純正特別犯」仍可利用他人來達成犯罪。「純正特別犯」如:公務員甲利用其不知
爭議點在那?老師倒是沒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