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3.所謂「陽光法」是指透過立法規範,使政府機關運作行為盡量公開並接受監督。我國下列法律中,
哪些符合「陽光法」的意義?
(A)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B)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C)政治獻金法
(D)遊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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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0), B(3120), C(3030), D(2107), E(12) #1685977
統計: A(2540), B(3120), C(3030), D(2107), E(12) #1685977
詳解 (共 5 筆)
#2667960
(A)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目的
制定陽光法案,以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乃政府施政之重點,為澄清吏治,凸顯政府積極推動陽光法案之決心,增進人民對於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規範,故制定本法。
(D)為什麼要制訂遊說法
遊說法的立法目的在使合法的遊說攤在陽光下,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下進行,防止不當利益輸送,杜絕黑金政治與不法關說,以發揮正面的政策參與功能,並確保民主政治的參與。
from相關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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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631
陽光法案乃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會議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陽光法案的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及規範利益團體的遊說法等,均為陽光法案的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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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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