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3. 營業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A)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B)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
(C)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D)逾規定申報限期十五日,尚未申報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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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2), B(585), C(494), D(336), E(0) #3136602
統計: A(582), B(585), C(494), D(336), E(0) #3136602
詳解 (共 2 筆)
#611299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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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D)
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C)。
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A)。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B)。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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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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