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3. 關於婚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可強制履行
(B)若一方故違結婚期約,他方得解除婚約
(C)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財產上之損害
(D)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精神痛苦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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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8), B(630), C(627), D(480), E(4) #1850035

詳解 (共 3 筆)

#2964384
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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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434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

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

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

前條情形,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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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161
如果是978財產上不就不用無過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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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83544
未解鎖
第 975 條   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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