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需經輔助人同意?
(A)購買自行車
(B)與鄰居訴訟
(C)購買房地產
(D)出租房屋以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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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6), B(42), C(6), D(202), E(0) #1849997

詳解 (共 5 筆)

#3140645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類似,但仍有不同之處,民法第15-2條規定如下: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為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所以原則上,受輔助宣告人不用得到輔助人的同意,只有以上七款行為,才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

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都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有明顯之區別。


以(A)選項購買自行車為例,非民法第15-2條所規定的行為,當然不須經過輔助人之同意。

但情況換成限制行為能力人,購買自行車就要視其是否為「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而定。通常價格過高的自行車,就不能把它當作是應該的,就要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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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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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5-1 條(輔助之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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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購買自行車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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