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需經輔助人同意?
(A)購買自行車
(B)與鄰居訴訟
(C)購買房地產
(D)出租房屋以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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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6), B(42), C(6), D(202), E(0) #1849997
統計: A(1336), B(42), C(6), D(202), E(0) #1849997
詳解 (共 5 筆)
#3140645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類似,但仍有不同之處,民法第15-2條規定如下: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為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所以原則上,受輔助宣告人不用得到輔助人的同意,只有以上七款行為,才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
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都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有明顯之區別。
以(A)選項購買自行車為例,非民法第15-2條所規定的行為,當然不須經過輔助人之同意。
但情況換成限制行為能力人,購買自行車就要視其是否為「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而定。通常價格過高的自行車,就不能把它當作是應該的,就要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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