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4 有關案件管轄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案件若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普通法院
(B)案件若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行政法院
(C)案件若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無管轄權為理由裁定駁回
(D)案件若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於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行政法院,而該
行政法院認為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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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424), C(7021), D(1623), E(0) #1357785
統計: A(340), B(424), C(7021), D(1623), E(0) #1357785
詳解 (共 10 筆)
#1421384
第 12-2 條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
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
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
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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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289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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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7732
修法後改用法院組織法
第7條之3
I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答案要改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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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083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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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975
請問行政訴訟法12-2條和178條的關係或差異是什麼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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