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依照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解釋憲法? [複選]
(A)中央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B)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經立法委員總額五分之一聲請
(C)最高法院法官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抵觸憲法之疑義
(D)高等法院法官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抵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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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3), B(365), C(1876), D(1759), E(12) #2106557
統計: A(1703), B(365), C(1876), D(1759), E(12) #2106557
詳解 (共 10 筆)
#3712628
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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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8220
1.中央或地方機關
2.人民、法人或政黨
3.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4.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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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3373
(B)憲法訴訟法第49條:立委1/4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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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478
煩請站僕標示本題為複選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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