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9. 關於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拾得人請求之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B)拾得人請求之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C)拾得物若不具財產上價值,拾得人即無報酬請求權
(D)有受領權人依法律規定請求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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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8), B(48), C(157), D(784), E(6) #185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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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4452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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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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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8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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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5 條   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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