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 下列視力檢查結果,何者符合特殊教育對視覺障礙學生的鑑定基準?
(A)未經矯正前:左眼 0.4、右眼 0.3
(B)未經矯正前:左眼 0.3、右眼 0.2
(C)經最佳矯正後:左眼 0.3、右眼 0.3
(D)經最佳矯正後:左眼 0.2、右眼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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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2), C(121), D(499), E(0) #3107644
統計: A(15), B(42), C(121), D(499), E(0) #3107644
詳解 (共 3 筆)
#6095273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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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26 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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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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