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
鄉(鎮、市、區)農會劃設農事小組,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
外,未滿規定人數者得由農會按照
(A)會員分布
(B)會員年齡
(C)地理環境
(D)會員教育程度
(E)會員性別,等情況合併設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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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93), B(394), C(4601), D(197), E(68) #3039049
統計: A(4693), B(394), C(4601), D(197), E(68) #3039049
詳解 (共 3 筆)
#6426009
農業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第3款
本法第六條之一所定鄉(鎮、市、區)農會劃設之農事小組,以每一村里一個小組為限;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外,未滿五十人者,得由農會按照會員分布、地理環境及村里區域等情況合併鄰近之村里設一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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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955
這項規定詳見於《農會法施行細則》:
•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
三、 詳細解析
1. 規定人數: 雖然題目中未明確列出數字,但法規規定的「未滿規定人數」是指未滿五十人。
2. 合併依據: 當某村里農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少於 50 人,無法獨立設組時,農會可以考量:
◦ (A) 會員分布 (Member distribution):考量會員居住地點或耕作區域的集中性。
◦ (C) 地理環境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考量村里間的距離、交通便利性或地貌特徵,以利農事小組運作和業務推行。
3. 其他考量: 法規還提到會考量「村里區域」等情況。
4. 未採用的依據: (B) 會員年齡、(D) 會員教育程度、(E) 會員性別等個人屬性,並非農會進行農事小組合併劃設的法定考量因素。
總體而言,合併設組的原則是基於效率和地域的考量,以確保基層推行單位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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