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人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
(B)要保人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C)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或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D)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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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5), B(1488), C(3718), D(6470), E(0) #2424058

詳解 (共 10 筆)

#4517514
第20條第一、三、四款是有關被保險人在主約方面的死亡,第五款是附約。這樣會好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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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693

第21條 有第16條,第18條或第20條第1.3.4款情事發生,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A)保險人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第16條)

(B)要保人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第18條)

(C)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或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第20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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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8073

第 21 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第 16 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第 18 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第 20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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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735

只有符合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的第1、3、4款得申請返還。

D選項是第20條第5款,所以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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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431055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
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38
3
#4988421

會不會因為 (D) 選項 為「傷害保險」,

而第二十條第一款「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當中,

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第二十一條),

上述的前提是壽險,而非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理賠範圍不包含故意自殺,所以就算故意自殺,也拿不到一毛錢。


打完一堆字,才發現法規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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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01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1條:有第十六...
(共 5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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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5291

給樓上~我的解讀是,故意自殺跟犯罪都屬被保險人主動行為,無關保費繳多久,只要有傷害保險公司就賠,這樣被保險人穩賺不賠,但賠錢生意誰做,所以D錯了~

最根本方法就是把5種會賠的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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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792
這題怎麼選D?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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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634

第 二十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動死亡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  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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