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3 依實務見解,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A)甲得 6 歲女童 A 之同意,以手指侵入 A 之性器官
(B)乙與 13 歲女孩 B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經 B 之同意兩人約出來見面援交,並為性交行為
(C)丙因房客 C 積欠租金,自行持鑰匙進入 C 家欲追討房租,C 見丙自行開門進來,表明沒有錢繳租 金,丙臨時起意,將 C 推倒令其不能反抗而為性交行為
(D)丁對 20 歲智能不足之 D,告知其被小鬼纏身,如不與丁為性交行為,將會七孔流血而亡,D 害怕 而與丁為性交行為
(E)計程車司機戊搭載乘客 E 回家,到達目的地後,E 酒醉不醒,戊趁 E 不省人事之際,在計程車上 對 E 為性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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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3), B(650), C(698), D(1678), E(705) #686694
統計: A(1863), B(650), C(698), D(1678), E(705) #686694
詳解 (共 10 筆)
#2949903
E 是因為乘機性交
如果被害人意識清醒則該當
計程車合乎222I六款
參見96台上2827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犯強制猥褻罪而有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六款之「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情形者
,應加重處罰,考其立法旨趣,乃因藉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
工具之機會,便利其侵害他人性自主權,既陷被害人於孤立無援,難以求
救之處境,致受侵害之危險倍增,且因此增加社會大眾對交通安全之疑懼
,故有必要提高其法定刑,用資維護社會大眾行之自由。是駕駛業者對乘
客為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行為,苟非藉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搭乘之計程
車等交通工具以助益其實行犯罪,即與該款加重強制性交罪或加重強制猥
褻罪之加重要件不符。
→這件案子是計程車司機把被害人帶到汽車旅館,所以不是利用計程車。
判決要旨明白把計程車跟供公眾或不特定人搭乘寫在一起
之前的韓國人被計程車司機迷姦案
台灣高等106侵上訴246號也明確記載:
「丁○○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以藥劑犯強制
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之針筒壹支沒收」
所以實務目前肯認計程車是供公眾或不特定人搭乘之交通工具
24
1
#1496010
加重強制性交是222
B選項是227的準強制性交
11
2
#3400788
臨時起意,為另行起意,應視為兩行為
7
2
#2463744
B選項的 行為情狀 內 尚未出現 刑法第222條 內的構成要件
故以 刑法第277條第一項 論處科刑
6
3
#1180167
e為什麼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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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