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5.下列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描述,何者錯誤?
(A)身心障礙學生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而參與自身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會議,即是實現意見表達權的管道之一
(B)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個別化教育計畫
(C)父母有權利對其身心障礙子女的 IEP 做最後的確認
(D)《特殊教育法》第 9 條中規定,IEP 之訂定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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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491), C(251), D(471), E(0) #3108005
統計: A(197), B(491), C(251), D(471), E(0) #3108005
詳解 (共 7 筆)
#5878925
如果在已修法的現在來看,B的選項是否也是錯的?因為現在新生的IEP也必須在開學前完成(圖片為特教法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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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873
(D)
特殊教育法(112年6月21日修正)
第3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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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311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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