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 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重新作成適法之處分,下列有關原處分機關之後續處理何者為適法?
(A)原處分機關不作任何處置
(B)原處分機關依法應重新作成處分,原處分機關重新作成與原處分內容完全相同之新處分
(C)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作成新處分,但處分內容對於相對人不得更不利益
(D)原處分機關以窒礙難行為由,向訴願管轄機關申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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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503), C(3926), D(471), E(6) #931892
統計: A(114), B(503), C(3926), D(471), E(6) #931892
詳解 (共 10 筆)
#2390940
本題的C選項是有問題的。先說結論:
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決議,訴願法第81條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效力僅及於"訴願管轄機關"
至於原處分機關得否做成更不利益之處分,要看前提:
1.如果適用法規錯誤,在適用正確法規後,原處分更不利益者,是可以的。因為依法行政原則
2.如果原處分機關無正當理由做成更不利益處分,那麼訴願管轄機關得自為處分,自不待言(白話是:讓訴願機關自己去管處分機關就好,因為人民不服新的不利益處分會再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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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780
但要考試的是現在的人啊,樓上大哥。
題目給的答案,在以往的時空下是沒錯;可是我們不可能用以往的答案來解這種題目。
而且新的實務見解已經出來,別跟自己的分數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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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266
訴願法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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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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