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義務人對行政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得向下列何機關聲明異議?
(A)執行機關
(B)受理訴願機關
(C)法院
(D)治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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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8), B(408), C(135), D(10), E(0) #931895

詳解 (共 1 筆)

#1148911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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