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3 有關民事訴訟法上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主張其就強制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後,為保 全該項權利,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B)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C)法院於假扣押裁定內,一律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等語
(D)就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法院始 得裁定准為處分
(E)法院於假處分裁定內,一律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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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49), C(84), D(127), E(44) #686774

詳解 (共 10 筆)

#5160050

第一、人家有附上理由,你沒看清楚或不理解就在罵。

 

第二、(A)第三人主張其就強制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後,為保全該項權利,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涉及強制執行法體系。

樓上你在5樓講說這裡要提起「聲明異議」,但你沒搞清楚,聲明異議是對於形式瑕疵所提起,所以8樓說這裡應該是第三人說這是我的財產,並非形式瑕疵(執行方法、程序)之問題,涉及責任財產的問題(實體法上爭執),當然是提起15條的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搞清楚體系再來發言。

 

第三、你所謂的法院已經審理過這個標的,你也沒搞清楚既判力與執行力擴張的問題,第三人是否對於原債權人(本題聲請強制執行人)有可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涉及第三人對於原債權人之實體法上法律關係),這件事情法院並未審理過。

【強制執行法異議體系】 

┌  形式瑕疵---------→第12條聲明異議

|             

                 ---------→執行名義:           14債務人異議之訴

 實體瑕疵  --------→執行當事人適格:14-1當事人不適格異議之訴/許可執行之訴

                    ---------→責任財產:           15第三人異議之訴

------------------------------------------------------------------------------------------------

第 12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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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476

給3樓,因為法院已經審理過這個執行標的了,所以第三人這時候應該是要聲明異議,而不是叫法院再重新審理一次假扣押

給124樓,不用這麼玻璃心,回答真正獲益最大是你自己,考上才是給酸民最好的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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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365
因為錯的是C、D、E選項,僅討論之:
C→對,假扣押是金錢裁定,依527規定本來就能對債權人要求擔保、提存
D→對,暫時狀態假處分,性質上與假扣押、處分迴異,是案件原告快撐不下去了,所以在確定法律關係對錯前先給的一種方式,依538本來就是確定法律關係之訴訟才能使用。
E→錯,假處分不涉及債權問題,所以原則上(例外536)不能要求金錢擔保或提存

第 527 條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第 536 條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 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 ,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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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131

5F的回答是不是怪怪的?

(A)選項應該是錯在第三人可以透過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或由法院依照第16條撤銷強制執行、或依第18條第2項因必要之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並非再次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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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7719

C選項

第 527 條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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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646

司律一試的題目解答被不明人士大量按負評,從今日起本人不再回答司律一試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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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193

請問,(A)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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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317
A:
如果不用強執15、18第二項處理,本件可用民訴507-1第三人撤銷訴訟聲請撤銷法院之強執,抑或是為假處分之聲請。
本件標的將被執行之時,為免受機關或他人為拍賣等處分行為,應為假處分以避免之而非假扣押。
B:民訴523
C:民訴527
D:民訴538-1第二項
E:536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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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936

A應該是強執15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
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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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591

給3F,抱歉,本人已不再回答問題。
問問看其他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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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24319
未解鎖
(X)(A)第三人主張其就強制執行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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