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6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於下列哪些事項中規定或事先約定受 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 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A)工作規則
(B)勞動契約
(C)團體協約
(D)工會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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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162), C(130), D(40), E(0) #3020719

詳解 (共 1 筆)

#5800690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1 條
1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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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03354
未解鎖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 :雇主對受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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