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86.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何種
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A)提起調解
(B)提起訴訟
(C)依仲裁
法提起仲裁
(D)提起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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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49), C(152), D(25), E(0) #3020742
統計: A(110), B(149), C(152), D(25), E(0) #3020742
詳解 (共 2 筆)
#580072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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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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