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92.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 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仲裁委員會由委員 5 人或 7 人組成 者,應有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 3/4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C)仲裁委員連續 3 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 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之
(D)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 10 日內 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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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97), C(74), D(153), E(0) #3020748

詳解 (共 1 筆)

#5800745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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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整理
主管機關應於主任仲裁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仲裁委員會,並召開仲裁會議

仲裁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調查委員應於指派後十日內,提出調查結果

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但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延長十日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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