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 甲因事需出國一年,臨行前將其所有之彩色印表機及二十萬元寄託給朋友乙,乙於甲出國半年後因債權人丙催討債務,急需三十萬元,乃將甲寄託之二十萬元交付丙以償還債務,又將印表機賣給丁得款十萬元應急。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將甲寄託之二十萬元交付丙以償還債務,應成立侵占罪
(B)乙將印表機賣給丁,可評價為侵占行為
(C)乙所持有甲寄託之二十萬元,已因接受寄託而取得所有權,故乙將該二十萬元交付給丙,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D)乙所持有之印表機,並不因接受寄託而取得所有權,故可能成為侵占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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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9), B(257), C(1253), D(224), E(19) #820336
統計: A(1049), B(257), C(1253), D(224), E(19) #820336
詳解 (共 8 筆)
#4290233
民法第602條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民法第602條)。實務見解認為當消費者為銀行的活期或儲蓄存款戶時,該銀行與存戶間訂立的應屬消費寄託契約。
第 603 條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所以所有權可能已經移轉於甲,甲有處分權利,不算侵占,但甲嗣後應返還金錢準用消費借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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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459
原來是考民法啊,還以為是刑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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