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某科技大廠欲到中國投資,必須向哪個單位報備?
(A)海峽交流基金會
(B)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C)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D)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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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1743), C(619), D(221), E(0) #399409
統計: A(247), B(1743), C(619), D(221), E(0) #399409
詳解 (共 5 筆)
#589937
答案為B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1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 35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執行單位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審會) 。
第 10 條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
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四條第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向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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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65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執行單位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審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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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01
謝謝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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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645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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