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應如何處理?
(A)申請換發
(B)予以註銷
(C)處以罰鍰
(D)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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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8), B(96), C(13), D(49), E(0) #523508
統計: A(3448), B(96), C(13), D(49), E(0) #523508
詳解 (共 2 筆)
#1307658
護照條例有更新喔! 第 1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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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47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
四、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第一項第一款之護照,其所餘效期在三年以上者,依原效期換發護照;其所餘效期未滿三年者,換發三年效期護照。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依第十一條規定效期,換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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