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原則上不得私營,例外於下列何種情形得為私營:
(A)立法院同意
(B)行政院長核准
(C)交通部長核准
(D)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6), B(142), C(881), D(11256), E(0) #226904

詳解 (共 4 筆)

#865067
第6條(郵政不得私營原則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81
0
#633713
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私營
30
1
#5997168

郵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1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
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
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
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
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
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
基礎郵資。
 2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
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被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十四條
 1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
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
核定後(中華郵政公司)實施。
 2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3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第四十條
 1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
處罰。
 2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交通部)令其
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0
#3245828
看不懂
(共 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32085
未解鎖
條文已修改如下:第 6 條除中華郵政公司...
(共 1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