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撤回起訴時之裁判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聲請退費得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B)原告撤回起訴時,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C)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得聲請退費
(D)聲請退費並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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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1), B(29), C(77), D(9), E(0) #424431
統計: A(841), B(29), C(77), D(9), E(0) #424431
詳解 (共 4 筆)
#666879
這是舊題目,最好注意修法年度, 在96年修法 有改! 第八十三條(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之訴訟費用負擔)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相關法規】第一項~§425;§86【參考裁判】93,簡上,352
--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第八十四條(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移付調解)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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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550
(A)選項改成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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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00407
(A)選項改成三分之二
3
0
#4167013
(A)聲請退費得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之三分之二(O)
(B)原告撤回起訴時,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X;原告負擔)
(C)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得聲請退費(X;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D)聲請退費並無時間限制(X;有 3 個月期限)
民事訴訟法 第 83 條 (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之訴訟費用負擔)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B)原告撤回起訴時,其訴訟費用由
(C)在
(D)聲請退費
民事訴訟法 第 83 條 (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之訴訟費用負擔)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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