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設置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
(A)係遵循費用相當性原則之必然性
(B)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惟兩造當事人於審理期日以言詞合意以小額程序進行訴訟者適用
(C)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價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D)係基於程序選擇權保障之要求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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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660), C(53), D(259), E(0) #424357
統計: A(132), B(660), C(53), D(259), E(0) #424357
詳解 (共 4 筆)
#673888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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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938
(A)係遵循費用相當性原則之必然性(O)
(B)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惟兩造當事人於審理期日以言詞合意以小額程序進行訴訟者適用(X;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C)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價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O)
(D)係基於程序選擇權保障之要求而設置(O)
費用相當性原則: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兩者之間不得有顯不相當之情事,無論法院抑或兩造當事人均不得以過多之時間、金錢與勞費而追求違反比例之實體利益。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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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296
b是錯在不得以言詞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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