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子女因為是屬於擬制血親,並非婚生子女,故無遺產繼承權
(B)為避免尚未出生的胎兒繼承負債,故民法規定胎兒並無繼承權
(C)結婚改採登記制,並須有兩人以上證人及公開宴請賓客的儀式
(D)遺產繼承,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子女同為繼承時,遺產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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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08), C(212), D(4061), E(0) #227052
統計: A(27), B(108), C(212), D(4061), E(0) #227052
詳解 (共 6 筆)
#607502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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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831
(A)養子女因為是屬於擬制血親,並非婚生子女,故無遺產繼承權
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I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號 | 釋字第 70 號 |
公布日 | 民國 45年12月17日 |
爭點 | 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婚生子女之養子女有代位繼承權? |
解釋文 |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為擬制血親,本院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已予說明。關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時之繼承問題,與釋字第五十七號解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有別。來文所稱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係指法律對於擬制血親定有例外之情形而言,例如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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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574
公開宴請賓客的儀式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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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134
所以養子女也可以繼承遺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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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32
D也不完全對吧~ 配偶分完一半,其餘另一半才是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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