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郵件「補償請求權」之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以寄件人為原則
(B)收件人可視需要提出請求
(C)收件人提出寄件人授與求償權之證據者
(D)收件人收受郵件部分毀損並聲明保留求償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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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2), B(9980), C(290), D(772), E(0) #226902

詳解 (共 10 筆)

#269676


郵政法

郵件補償第三○條  前條求償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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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964
同選項A所述
收件人無法視需要提出請求
因為補償請求權原則上是寄件人所有
收件人要提出必須有寄件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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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608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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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760
收件人必需要有證明,不是提出請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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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159
不是是需求提出  要有資格才能提出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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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768
郵政損害請求權,以寄件行使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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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443
跟法條說明不一樣就錯,有時候會漏一句或改類似但是還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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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389
請問一下B錯在哪裏,是「寄件人」可視需要提出要求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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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643
不明白這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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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428
郵政法第 29 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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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3474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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