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正當事由外,緊急保護令應在幾小時內核發完成?
(A)2
(B)4
(C)6
(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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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2770), C(335), D(420), E(2) #169041
統計: A(415), B(2770), C(335), D(420), E(2) #169041
詳解 (共 4 筆)
#511062
不緊急就四定了=不緊急就死定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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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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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06
通常保護令:需法院開庭審理後核發 一年有效 並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送達
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審結終結前 依聲請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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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42
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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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57
指法院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五條第三項)。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被害人是否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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