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正當事由外,緊急保護令應在幾小時內核發完成?
(A)2
(B)4
(C)6
(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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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2770), C(335), D(420), E(2) #169041

詳解 (共 4 筆)

#511062

緊急定了=不緊急定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98  04  29 

第 16

  •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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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06
通常保護令:需法院開庭審理後核發 一年有效 並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送達

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審結終結前 依聲請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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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42
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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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57
指法院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五條第三項)。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被害人是否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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