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提及,「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請問此諮詢會議的成員不包括下列何項?
(A)社福主管機關代表
(B)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C)教保團體代表
(D)家長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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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7), B(523), C(45), D(180), E(0) #418551

詳解 (共 10 筆)

#62380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4 條  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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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746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101 5 18)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

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衛生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三、社福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社福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四、教保服務學者二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幼兒園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十、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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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59
兩種法進行比較,設置辦法比幼照法的規定多了社福機關代表和婦女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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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0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另本法自101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二年餘,各界(包括立法委員、地方政府、幼教、幼保經營團體、幼保學者專家、家長團體、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團體等)對相關條文規定實務執行困難情形,邇來迭有反應並提具相關修正建議,經整體檢視本法後,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成員代表(修正條文第四條)
..........
第四條修正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保障幼兒權益,爰於第二項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成員增列兒童福利學者專家及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以符幼兒最佳利益。
 
但目前此修正草案還沒正式修正公布喔!未來可能會通過此修正草案~目前尚在研擬當中!(104年1月15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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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06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
會。
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
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
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
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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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366
依最新 民國 104 年 07月 01 ...
(共 1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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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748

真是的…要看好題目是那一法規再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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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05

竟然未包含社福團體代表,高風險的家庭轉介如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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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68
除了法規明文規定之外,因為幼兒園現歸教育部管轄,所以不會有社福主管機關代表。(我個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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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396
就是想成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所以才覺得每一個選項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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