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歐陸法系的國家不以歐洲國家為限
(B)歐陸法系國家之判決對後案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
(C)歐陸法系法官審判時的主要法源是成文法
(D)英美法系為案例法國家,因此沒有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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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905), C(312), D(4414), E(0) #2592950
統計: A(133), B(905), C(312), D(4414), E(0) #2592950
詳解 (共 10 筆)
#519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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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歐陸法系=羅馬法系 |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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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文法典(判例對各級法院之裁判無法律拘束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 (2) 司法二元主義 (3) 法律分類:公法與私法 (4) 重實體輕程序 (5) 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民法中以債法為重點 (6) 代表國家:台灣、日本… |
(1) 成文法典的缺乏(but美國有成文憲法,並於1946年制定行政程序法) (2) 司法一元主義 (3) 法律分類:普通法與衡平法(追求個案正義) (4) 法源以判例法為主,較重視程序法則 (5) 代表國家:英(最早)、美、加拿大、澳洲、紐西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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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302
美國憲法就是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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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146
仍有成文法,例如美國憲法 (英美法系以不成文法為基礎,並以制定法加以補充)
以法官先前的判決為基礎(但不代表沒有成文立法),在遵循先例原則下,法官判決稱為法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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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093
1 關於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屬於歐陸法系的國家不以歐洲國家為限>>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是對現代法律最有影響的法系,我國及日本、韓國、德國、法國等皆採用此法系,故不以歐洲國家為限。
(B) 歐陸法系國家之判決對後案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以成文法為主,判例制度屬補充法律之不足(但不得違反法律)
(C) 歐陸法系法官審判時的主要法源是成文法>>以成文法為主,判例制度屬補充法律之不足(但不得違反法律)
(D) 英美法系為案例法國家,因此沒有成文法>>又稱普通法系、日耳曼法系、海洋法系,法源以不成文法為主(使用英美法系的國家仍有部分成文的法典),以習慣法與判例為中心,但近年有逐漸制定成文法之趨勢。主要採用國家有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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