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並非人民訴訟權之核心範圍?
(A)審級制度
(B)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C)刑事被告享有防禦權
(D)及時之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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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6), C(78), D(47), E(0) #140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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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444
釋字653 節錄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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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476

釋字653 節錄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B),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D),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0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一六0號、第三七八號、第三九三號、第四一八號、第四四二號、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第六二九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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