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非屬審計部之執掌?
(A)核定機關人員之財產
(B)預算執行考核
(C)公務人員財產申報
(D)稽核各機關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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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77), C(151), D(40), E(0) #1409881
統計: A(71), B(77), C(151), D(40), E(0) #1409881
詳解 (共 5 筆)
#1469616
35 下列何者非屬審計部之職掌?
(A)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B)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C)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D)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編輯個人筆記
公職◆憲法- 103 年 - 103年警察三等-中華民國憲法#43214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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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73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
、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
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
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
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
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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