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若有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D)國家賠償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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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2), C(602), D(78), E(0) #1409888
統計: A(33), B(42), C(602), D(78), E(0) #1409888
詳解 (共 4 筆)
#3472092
(A)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2 條第二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B)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C)同第4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為第4條中的委託機關(公務員所屬機關),但可向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求償。
(D)第 7 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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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690
(c)行政委託
國賠、訴願->委託機關
處分->受委託團體&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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