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若樓地板面積為 120 m2,單位面積之靜載重為 420 kg/m2、活載重為 460 kg/m2,則設計時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本案設計載重可以如何調整?
(A)不能調整活載重
(B)活載重可以減少
(C)活載重要予以增加
(D)須增加靜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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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503), C(76), D(68), E(0) #211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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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061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構造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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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7737
建築技術規則 構造編 第 2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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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993
第 25 條
用以設計屋架、梁、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如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亦非第十七條附表說明之人群聚集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時,依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百分之0.85折減率減少,但折減不能超過百分之六十或下式之百分值。
                  D
R﹦23 【1 + ─】
                   L
(R)為折減百分值。
(D)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靜載重公斤值。
(L)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活載重公斤值。
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時,僅柱及基礎之活載重得以減少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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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8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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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 構造編第 25 條 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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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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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則構造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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