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5 號解釋,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者就徵收土地增值稅,區別自耕農與非自耕農取得農業用地而為不同規定,未違反平等原則
(B)為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之人,法律規定自耕農間移轉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租稅優惠措施
(C)非自耕農以自耕農名義購買農業用地應補繳土地增值稅,未違背納稅義務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
稅捐之精神
(D)財政部所為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函釋,係依其法定職權就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所為之闡釋,其見解無須
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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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92), C(522), D(2558), E(0) #1707954
統計: A(117), B(92), C(522), D(2558), E(0) #1707954
詳解 (共 7 筆)
#3432007
「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可知此係就自行耕作之農民取得農業用地者,予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獎勵。此乃立法者為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與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所為之租稅優惠措施,其租稅優惠之目的甚為明確,亦有助於實現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就自行耕作之農民取得農業用地,與非自行耕作者取得農業用地間,為租稅之差別對待,具有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並有合理關聯,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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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0109
釋字635
爭點
非自行耕作者以農民名義購農業用地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財政部函釋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所為租稅之差別對待,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又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七日臺財稅第八二一四九八七九一號函,係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權就上開規定所為之闡釋,符合立法意旨及國家農業與租稅政策,並未逾越對人民正當合理之稅課範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均無牴觸,亦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
—(D)財政部所為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函釋,係依其法定職權就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所為之闡釋,❌其見解無須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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