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美國政府於 1993 年施行「政府績效暨成果法」(簡稱GPRA),該法案最重要的概念就是要求聯邦政府各機關必須採行:
(A)學習型組織
(B)策略管理
(C)平衡計分卡(BSC)
(D)全面品質管理(T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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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00), C(253), D(290), E(0) #154635

詳解 (共 3 筆)

#727178

◎政府績效與成果法案(GPRA)

利用國會合法化的過程增強行政績效,將政府預算編審的過程除去政治化,建立一個資訊、技術與理性導向的預算制定過程。基本邏輯在於利用策略管理的思維模式來執行政策,以提升行政績效,其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界定清楚的任務及所欲的成果

2.衡量績效以利測量進度

3.運用績效資訊以作為決策基礎

賦予各機關首長管理彈性集中於成果衡量,減少(改善)聯邦政府在各個不同政策領域中的角色透過績效資訊連結計畫管理與預算減低政黨間衝突簡單的資訊亦能滿足立法與行政部門的需要。

 

PS.NPR的再造象徵行政權力的擴大(行政中心論)

   因此美國國會通過政府績效與成果法案,作為制衡(立法中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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